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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从出生那天起父母就有抚养教育的责任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除。泗洪县的张某作为父亲,应该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其却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近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拖欠女儿抚养费的被告人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6月19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张某某抚养费2669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于当年8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到同期张某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但张某始终没有支付抚养费,被告人张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却一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来,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12月2日对张某分别司法拘留15天,但张某在拘留期间仍未履行法院判决。
“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全部履行民事判决,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通过本案,再次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老赖”,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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