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男子欠钱不还被拘留!
2016年7月18日,赵某田、王某英向银行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7年7月13日,赵某雷、赵某为两人进行担保。借款到期后,赵某田、王某英仍未还清欠款,故银行诉至我院要求四人偿还欠款,我院组织双方调解,并于2018年11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赵某田、王某英同意偿还欠款91946.18元及利息并约定分期履行,赵某雷、赵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约定分期还款日期到期后,银行并未收到钱款。本案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赵某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既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执行人赵某收到我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申报财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限于2019年9月10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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