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六尺巷,今有一面墙,让他三尺又何妨?
案情:张家和李家系邻居。1978年7月份,张家建造房屋。1980年左右,李家因儿子结婚需要建房,但是由于经济困难,就与张家商量能否借用张家的东山墙建房。张家考虑到两家系邻居关系,就同意了,于是两家就共用一面山墙。2000年之后,李家用砖头、水泥对该房屋进行修缮,并在原有山墙基础上用砖头在上面进行了加高、加固。张家现在想拆房重建,但是李家不允许拆山墙,现张家请求确认山墙的所有权归张家所有。在审理过程中,李家辩称:山墙系李家的,张家所述不是事实,李家的房子山墙现在比张家的还高,涉案的山墙是共同使用的。
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虽然张家与李家的房屋是共用山墙,但是张家建造在先。因共用的山墙大部分为张家所建,在双方对共用山墙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争议山墙应归建造方即张家所有。李家在之后改建房屋过程中对共用的山墙进行加高,只是一种简单添附,且李家后添附的部分只占山墙整体面积的一小部分,不影响对争议山墙权属的确定。据此认定共用的山墙的所有权为张家所有,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了共用山墙的现状,张家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考虑该状况,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尽量避免对李家的财产造成损害,以构建和谐友好的相邻关系。
小编想说:人与人之间,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些误会;多一份包容,就会少一些纷争。德义中间走,礼让站两旁!让他三尺又何妨?(来源: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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