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患难祖孙因征收补偿款闹上法庭
【案情】原告韩老太、被告韩小小系祖孙关系。2005年,原告次子、被告韩小小父亲韩老大在泗洪县某居委会建一套上下两层六间楼房,另有偏房两间带院子。2007年12月14日,韩老大因交通事故死亡。2008年1月5日,韩老大的妻子,即被告韩小小母亲刘某也去世,其户籍因死亡被注销。2013年,韩老大所建的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数额为154788元,该款已由女儿韩小小全部领取。事后原告韩老太找人多次与韩小小协商,韩小小一直拒绝给付,遂韩老太提起诉讼。
【裁判】法院审理认为,死者韩老大生前未立有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对其遗产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其妻子刘某户籍已经因死亡被注销,原告作为其母亲、被告作为其女儿均享有继承权。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小小给付原告韩老太应继承的韩老大遗产,即房屋征收补偿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韩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死者韩老大与刘某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该房屋是在韩老大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老大死亡在先,其妻刘某死亡在后,在韩老大死亡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应一半分出为配偶刘某所有,剩下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韩老大的遗产,由其妻子刘某、女儿韩小小、母亲韩老太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原、被告及刘某系被继承人韩老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死者生前未立有遗嘱,各位继承人又属于同一继承顺序,所以,一般情况下,三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鉴于本案中的原告年龄较大且丧失劳动能力,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照顾原告,故原告继承韩老大遗产数额为30000元,被告及刘某各享有韩老大遗产2369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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