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社区 发表于 2016-11-28 08:48:00

泗洪男子尿急硬闯工地方便 失足跌落电梯井致四级伤残

  朱凯雇佣史闯来到工地上送加气砖,史闯尿急,于是匆匆进入工地大楼打算就地解决,哪知道不慎踩空掉进工地预留的电梯井里,导致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合计66万余元,史闯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分别15岁、4岁。近日,史闯将自己的雇主朱凯、工地的建设单位飞天公司和施工单位鹏程公司告上了法庭。

  分歧

  被告朱凯则认为,工地上有卫生间,史闯应该去卫生间方便,而不应该去正在施工楼房里方便。自己前前后后已经支付包括医药费在内的110000元左右。

  被告飞天公司、鹏程公司认为,正在施工的大楼是飞天公司和鹏程公司联合中标的项目,涉案楼房的施工单位是鹏程公司,在事发时,正在组织施工。史闯受伤的地方是负一层的电梯间,电梯间有充足的光线,也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正在施工的建筑内是存在安全隐患,禁止随便入内。但史闯不顾自身安全,擅自闯入施工作业区内,故史闯受伤是自己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史闯主张被告飞天公司、鹏程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鹏程公司提供了照片证实事发工地的大门入口以及事故发生地的楼梯口均设有警示标志,电梯间有充足的光线。鹏程公司更是提供了二名证人,均证明工地有卫生间,电梯间有通风井,光线很充足,且设有警示标志,门口有安全网,史闯被抬上来后身上有酒味。为此,法院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并照相,显示楼体通道外竖立的铭牌,内容为安全通道。

  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史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朱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史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正在施工的楼房内导致自身损害,过错明显,应适当减轻朱凯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定朱凯承担70%的赔偿责任。此外,鹏程公司对事发的楼房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与史闯所受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可酌定鹏程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飞天公司不是涉案楼房的施工单位,对史闯所受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鉴于朱凯、鹏程公司均为史闯的赔偿义务人,为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讼累,史闯可以同时向朱凯、鹏程公司主张权利,但鹏程公司系本案直接侵权人,朱凯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鹏程公司追偿该公司应负的20%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史闯明显对自己不负责任,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明知道进入施工的工地是一种危险行为,在工地有卫生间的情况下,图近便,失足坠井,造成自己四级伤残不说,家中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也缺人照料。工地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建筑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工地的安全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砖一瓦,一楼一井都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史兆全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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