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社区 发表于 2015-10-30 08:42:39

泗洪县人民法院曝光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员名单(97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以下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被执行人赵有金,男,1970年9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09181099,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枣林3组。
  
  被执行人曹佩云,女,1970年10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010071022,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郑集村枣林3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瑶民初字第006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张其军,男,1968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0021096,汉族,住泗洪县上塘镇垫湖村4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瑶民初字第0035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3、被执行人赵丽,女,1984年2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402074248,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富康花园小区A6幢4单元501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13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被执行人张程,男,1975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51029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月西组124号。
  
  被执行人张德平,男,1966年1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601035010,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朱圩居委会月西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48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5、被执行人刘苏燕,男,1960年7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007280077,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城市花园小区北门第一排车库。
  
  本院作出的(2014)洪民初字第0304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6、被执行人陈刚,男,1966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603031574,汉族,住泗洪县衡山花园小区18幢1单元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4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7、被执行人泗洪佳和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北侧嵩山路东侧10幢。组织机构代码67762427-X。
  
  法定代表人林春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8、被执行人江苏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界集镇界曹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56293390-2。
  
  法定代表人崔敬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德利,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409273814,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盛圩村9组。
  
  被执行人高传峰,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401293831,汉族,住泗洪县曹庙乡盛圩村9组。
  
  本院作出的(2014)洪界民初字第0181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9、被执行人王士芹,女,1962年5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20508016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工人路2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0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0、被执行人汪守红,女,1968年11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811250020,汉族,住泗洪县五台山南路1号。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43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1、被执行人江苏卓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常熟工业园沙家浜路东侧4幢、5幢。组织机构代码57672663-X。
  
  法定代表人杨耀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商初字第0027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2、被执行人朱英建,男,1968年1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812134238,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工业园区江苏冠粮复合肥厂宿舍。
  
  被执行人许尔兰,女,1969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910114222,汉族,住泗洪县朱湖镇工业园区江苏冠粮复合肥厂宿舍。
  
  被执行人江苏冠粮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朱湖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9256300-9。
  
  法定代表人朱英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77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3、被执行人张培祥,男,1957年6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06170015,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恒山路130号31幢一单元701室。
  
  本院作出的(2014)洪商初字第00690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4、被执行人张兰跃,男,1972年9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209023896,汉族,住泗洪县界集镇居委会8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06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5、被执行人丁前学,男,1979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90929005X,汉族,住泗洪县龙集镇孙庄村5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界民初字第0033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6、被执行人泗洪轩宇油嘴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68715785-5。
  
  法定代表人朱堂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2376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7、被执行人王军,男,1979年3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90301263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王阶南王组。
  
  被执行人刘峰,男,1978年3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03172616,汉族,住泗洪县孙园镇孙园大街134号。
  
  本院作出的(2014)洪孙民初字第00345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8、被执行人骆中林,男,1962年11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6211123891,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青阳镇北路21号1幢二单元204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0994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19、被执行人袁磊,男,1980年7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007295016,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袁集居委会新一组。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48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被执行人袁秀,男,1985年1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501085014,汉族,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龙翔山庄23幢1单元202室。
  
  本院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19号法律文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凡被曝光的被执行人,请在曝光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被曝光人员参与高档消费,并向泗洪法院执行局举报执行线索。举报电话:86205260
(转自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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